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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正常运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制定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武汉大学管理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为保障湖北省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参考,为“推进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保驾护航。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中心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中心学术委员会。

    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视需要,设副主任、委员和秘书若干名。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2.负责对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4.负责对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

    5.审议遴选PI团队。

    6.审议PI团队的研究成果,对PI团队进行科研考评。

    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8.承担中心理事会和主任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中心重大学术审议采取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中心全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各委员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应亲自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学术委员会秘书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学术委员会决议。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三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在中心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中心理事会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中心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