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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为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Water Resources Security。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协同创新中心在国家层面和重点区域水资源问题的综合性战略研究、交叉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的作用,有效整合合作水资源研究力量,规范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心”的定位:为保障湖北省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推进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保驾护航。形成湖北省区域乃至中国顶尖水安全研究的高层智库;定期/不定期出版权威性咨询报告,服务于区域水战略咨询;向湖北省、水利部、相关流域机构等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报告和建议。通过协同创新平台,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原创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争,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扩大国际的影响力。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1)开展本科生、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2)开展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3)开展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4)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5)定期合作举办“水安全论坛”学术研讨会;(6)开展面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咨询、人员培训和成果转化。(7)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二章 协同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协同高校的权利包括:(11)协同高校的权利和地位平等,中心在协同高校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2)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本科生和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联合培养等;(3)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中心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4)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5)共享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包括:以中心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第六条 协同高校的义务包括:(1)协同高校负有为中心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2)协同高校应为中心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教授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中心获得专项资助前提供必要运行经费,获得专项资助后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协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教学工作,开展联合培养等;(2)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3)共享协同创新中心其他资源,包括: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协同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4)负有为中心实务教师(研究生导师)聘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人力、政策支持的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修订中心章程;

    (2)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

    (3)审议中心开放课题;

    (4)制定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5)决定吸收新的单位加入协同创新中心;

    (六)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中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视需要,设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因工作需要,理事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中心受湖北省领导,挂靠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武汉大学为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网络环境等条件。中心各协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中心采用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3-4人。主任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每届任期为四年。中心主任由理事会负责聘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有主任负责聘任。

    第十三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主要由相关高校、流域机构、水利厅等与水科学领域相关的院士和专家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1)为研究院的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中心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2)审议中心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3)对协同高校互聘师资及外聘师资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4)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5)对有关水资源领域的项目进行论证,并开展项目咨询与评审工作;

    (6)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协同高校推荐,中心理事会选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一位副主席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1个月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中心分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完成建设任务。创新团队的组建,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意见,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中心工作与任务需要,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分析湖北省水安全研究发展态势,制定相关的工作与咨询计划;

    (2)提出向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报告的中心工作重要议事和决策建议;

    (3)研究落实中心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4)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草案;

    (5)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建立学术年会制度,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编辑一期“中心”工作简报,有重要工作随时编辑。每年或每两年编辑出版一本《中国水安全问题观察( Water Security Vision in China)》年度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以中心名义申报项目、发表文章等事宜,须事先报告“中心”主任同意,并接受“中心”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心下设每个研究团队一级主任研究员(PI)1人,二级主任研究员(PI)若干人,由学术委员会聘任。团队研究人员由团队一级主任研究员(PI)聘任。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研究人员采取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方式;固定编制人员的确定采用定期招聘、择优聘任的办法。制订专门相应的考核办法统一考核。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经费来源包括:湖北省协同创新专项资助、协同单位配套和社会捐助。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协同高校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六章 退出和吸纳

    第二十六条 协同单位有权退出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单位退出时,应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理事会。协同单位退出,不影响中心的继续存在。

    第二十七条 在协同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中心。吸收其他单位加入中心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同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理事会。若本章程与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法规有相抵触之处,将按国家和学校政策法规修改执行。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