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中心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正常运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开展工作和制定相关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武汉大学管理的跨学科研究机构,为保障湖北省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参考,为“推进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保驾护航。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单位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民政厅、长江水利委员会、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武汉大学、三峡大学等单位组成。

    第三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以中心为纽带,联合、汇聚湖北省水问题研究的力量,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推动湖北省水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构成。其中理事长1名,视需要,设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扩大理事席位。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议批准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负责对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对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负责组织对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的检查,协调解决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行使参与中心建设的权利;

    2.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4.通过中心进行实验研究,优惠使用仪器设备,获得中心提供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5.优先采用中心的科技成果。

    (二)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中心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中心开展的各项科技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4.加强与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科技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八条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中心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对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

    (四)对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和秘书1人。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理事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中心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议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一条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秘书处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的产生。理事长由湖北省分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中心主管等单位负责人担任;理事由中心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各1名,由中心主管和协同单位人员担任。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理事会年会是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听取秘书处年度工作汇报,就下年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有关政策的咨询、有关重大项目的合作攻关、筹措中心发展研究基金、人才培养、人员培训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第十八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以连任。各理事单位派出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理事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理事会文件,执行理事会决议,召集秘书处会议,组织和准备理事会年会,沟通、协调和服务理事会成员,以及理事会文件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凡重大事项需由秘书处先行商讨,再提请理事会年会审议。

    第二十条秘书处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以连任。秘书长、副和秘书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时,该职位由原单位重新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就拟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形成初步意见。必要时,秘书长可适时召集其它相关会议,商议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为方便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刻制“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印章一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