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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安全保障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武汉大学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精神,为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工作机制,做好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聘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中心按照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建设模式,创造性地开展人才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团队导向、主任负责;按需设岗、择优录用;合同聘用、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三条 在国家政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学校赋予中心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鼓励中心按照国际通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和中心发展需要、开放灵活、充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制度。中心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期满考核依据合同进行。凡是隶属于中心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均被列为考核对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要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坚持按需设岗。中心组织机构按照三级管理体系设置,即中心、创新平台和研究团队。中心岗位设置包括中心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科研助理人员等。

    (一)中心主任:每个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在理事会指导下对平台内各项事务全面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自主选聘平台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行政管理及科研助理人员等。

    (二)PI(Principle Investigator):每个创新平台设平台主任1名,每个研究团队设负责人1名,实行PI制,中心应为每位PI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PI在本平台或团队范围内,拥有项目组织管理、岗位设定、人员聘用与考核、薪酬设定、资源管理、任务分工等方面相对的自主权。

    (三)研究团队成员:每个研究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任务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岗位(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招收名额挂靠相应流动站)。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具体设岗办法参照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研助理人员: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科研助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及科研服务等工作,科研助理岗位为流动岗位,不设专职人员。

    第五条 中心主任聘用条件由理事会拟定,报“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PI的聘用条件由中心主任提出,报理事会审定;研究团队成员的聘用条件由PI制定,报中心主任审定。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六条 中心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根据研究任务需要及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聘用过程中严格掌握岗位聘用条件、坚持聘用标准、确保聘用质量。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其来源可分为三类:人事关系在学校的双聘人员、人事关系在外单位的双聘人员及中心自主聘用人员。中心自主聘用人员分为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两种聘用形式。

    中心主任及PI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形式聘用;中心聘用其他人员采取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形式聘用;双聘人员采取合同制聘用形式,人事关系归属原单位,合同聘期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使用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应由中心和校内依托单位联合提出用人申请,中心工作任务结束后可作为正式工作人员回到校内依托单位。中心在过渡期(未认定为国家协同创新中心之前)应严格控制无校内依托单位的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需向学校提出岗位申请,学校审批后按《武汉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心人员均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目标、工作任务、聘期、薪酬待遇等,并需明确聘用前单位来源及聘用结束后工作去向(涉及相关用人单位的需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协议)。聘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聘期结束后按规定进行续聘或解聘。

    中心主任聘期结束后,根据发展需要协商续聘,或面向海内外重新招聘。平台主任、PI和研究团队成员聘期结束后,根据人员聘用程序重新聘用。

    第九条 中心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及要求,设置研究员及研究教授系列,各级岗位名称为:首席研究员(首席研究教授)、研究员(研究教授)、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中心可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自行聘用和授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但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和标准(除教学工作外)应高于校内同类单位、同类岗位的聘用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中心岗位应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心主任和PI原则上依托国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逐步扩大全职PI所占比例。其他岗位招聘程序和条件可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中心应建立灵活用人机制,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完善人员退出机制。中心各类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根据任务情况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的可续聘;考核不合格、无任务需求或不愿续聘的双聘人员可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中心自主聘用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或其他按照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中心可在经费预算额度及学校确定的薪酬范围内自主制定薪酬体系,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绩效工资制度。年薪或协议工资的水平可参照校外同类单位、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双聘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其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在中心领取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实行年薪或协议工资制的,中心补齐基本工资与年薪(或协议工资)的差额。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赋予中心充分的自主权,学校对中心实施整体业绩目标考核,鼓励中心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中心的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报“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针对中心、平台、研究团队等进行分级、整体业绩考核。理事会对中心主任进行考核,中心主任对平台主任和研究团队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人员考核以合同为依据,尊重人才成长及成果产生的规律。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体系。中心内部团队及人员的考核评价由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双聘人员聘期内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进行考核,由中心将其考核结果通报给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的管理、财务工作审查、审计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人员聘用、薪酬、评价、考核、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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